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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青青 專利工程師

根據(jù)《專利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外國優(yōu)先權。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fā)明專利申請或者使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fā)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yōu)先權。

優(yōu)先權判斷原則

優(yōu)先權原則依先申請制而生,優(yōu)先權判斷的一般原則為相比于在先申請,增加的新內容不能享有優(yōu)先權。也就是說,能夠享有優(yōu)先權的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應當清楚地記載在其在先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而不包括摘要。

所謂清楚地記載,并不要求敘述方式完全一致,而是闡明了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即可。但如果在先申請對上述技術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術特征只做了籠統(tǒng)或含糊的闡述,甚至僅僅只有暗示,而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增加了對這一或這些技術特征的詳細敘述,以致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知曉的知識亦不能從在先申請中直接和毫無疑義地得出,則在后申請不能享有該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可見,能夠享有優(yōu)先權的內容應當是在先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即其明確記載的內容和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在先申請文件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優(yōu)先權的判斷方法

根據(jù)《專利法》第29條規(guī)定,能夠享有優(yōu)先權的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應當涉及相同主題。除滿足形式要件的要求之外,優(yōu)先權判斷或核實的實質內容即是對相同主題的認定,優(yōu)先權判斷的方法應當圍繞是否構成相同主題來進行。

所謂的主題不是指某個技術特征或技術手段,應當是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實現(xiàn)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相同主題則是指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相同。相同主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不要求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的敘述方式與在先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完全一致,只要在先申請所公開的全部內容,包括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闡明了在后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先申請的全文均可作為要求優(yōu)先權的依據(jù),只要本申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已經(jīng)記載在在先申請文件中就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并不一定要求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一定包含在在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

判斷優(yōu)先權可以采用全文內容制的對比方法,即將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和在先申請文件分別作為一個整體,從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等方面進行整體分析和對比,判斷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能否從在先申請中直接和毫無疑義地確定,從而認定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是否涉及相同主題。

除整體考慮之外,優(yōu)先權的判斷還可以采用單獨對比的方式進行,即將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與一件在先申請的每項技術方案進行比對,特別是對于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的在后申請,應將其技術方案分別單獨與多件在先申請中的每項技術方案進行比對和判斷,但是不包括與一份在先申請中的多個技術方案或者多份在先申請中的多個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如果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要求了多個優(yōu)先權,且其記載的技術方案是由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在先申請中分別記載的不同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概括或組合而成,則不能享受優(yōu)先權。

優(yōu)先權判斷示例

下面通過實際案例進行說明,例如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德國提交了發(fā)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技術方案X,但并未在權利要求中保護該技術方案。該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法國提交了專利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技術方案X和Y,并在權利要求中保護了技術方案X和Y。如果該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專利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護技術方案X和Y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則方案X可以享有德國專利申請的優(yōu)先權但是不享有法國專利申請的優(yōu)先權,方案Y享有法國專利申請的優(yōu)先權。

再例如,某一專利申請要求了1份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這份在先申請可以簡單地概括為: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涉案專利要求優(yōu)先權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C。如果在先申請中并未記載包括技術特征C,則在先申請的技術方案和涉案專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存在差異,包含特征C的技術方案不能享有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

又例如,某一專利申請要求了3份不同的在先申請(下稱在先申請1-3)的優(yōu)先權。在先申請1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C1,在先申請2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C2,在先申請3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C3;涉案專利要求優(yōu)先權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特征A、B、C,其中,特征C是在特征C1、C2和C3的基礎上概括而成的。如果有關概括后的特征C的一般性概念既沒有明確地記載在在先申請1-3的任一項中,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在先申請1-3的任一申請中的特征C1、C2、C3以及其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全部內容中也無法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的特征C,則基于清楚記載和單獨對比原則,包含特征C的技術方案不能享有在先申請1-3的任一項的優(yōu)先權。但是,作為一個要求了多項優(yōu)先權的在后專利申請,如果將技術方案A+B+C1、A+B+C2、A+B+C3分別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這3個技術方案分別與在先申請1-3中的技術方案進行單獨對比均具備相同的主題,則能夠分別對應享有在先申請1-3的優(yōu)先權。

由上可知,優(yōu)先權是以首次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為基準進行判斷,而不要求必須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享有優(yōu)先權的最小單位是在后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而不是其中一個或幾個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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