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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律 律師、專利代理人

1.案情簡介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虎公司”)于2014年開發(fā)設計了一種電腦安全優(yōu)化的圖形用戶界面,以全新的界面展示安全檢測狀態(tài)。針對該圖形用戶界面,奇虎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授權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專利號為ZL201430329167.3。

2015年底,奇虎公司發(fā)現(xiàn)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江民公司”)新推出的一款軟件產品“江民優(yōu)化專家”使用了與奇虎公司圖形用戶界面專利相似的界面,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奇虎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2016年9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2017年12月25日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主要為:“針對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圖形用戶界面)外觀專利并無專門侵權認定規(guī)則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仍適用現(xiàn)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guī)則,確定保護范圍要同時考慮產品及設計兩要素。本案中,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限定在“電腦”這一產品上,而被訴侵權軟件不屬于外觀設計產品的范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盵1]

2.法律評析

本案在業(yè)界引起廣泛關注,有“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專利侵權第一案”之稱。自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正式將圖形用戶界面納入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以來,這是法院審理的首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其參考價值不言而喻。

本案最終以被告不構成侵權告終,令很多人感到意外,也讓很多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抱有期待的人感到遺憾。誠然,僅從原被告雙方的軟件圖形用戶界面來看,兩者確實比較相似(見下圖專利內容和涉案侵權軟件對比圖)。

圖1涉案專利主視圖及其中一個變化狀態(tài)圖

圖2涉嫌侵權圖形用戶界面

但問題的關鍵在于,由于我國專利申請程序中并不認可圖形用戶界面單獨作為可以授權的專利權客體,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圖形用戶界面的專利申請人為了取得專利授權,不得不將圖形用戶界面和相應的電子終端設備結合申請。正如本案涉案專利,其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申請的專利權客體是“電腦”而非圖形用戶界面本身。除主視圖及變化狀態(tài)圖外,其他視圖均未出現(xiàn)專利權人實質想要保護的圖形用戶界面。

即使專利權人在簡要說明中強調設計要點“在于電腦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內容”,但從本案的法院觀點來看,法院目前還是嚴格遵循普通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思路,認為“涉案專利視圖中所顯示的產品為電腦,其名稱亦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可見,涉案專利為用于電腦產品上的外觀設計。‘電腦’這一產品對于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在對‘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尚不存在獨立于現(xiàn)有外觀設計法律規(guī)則之外的特殊規(guī)則時,適用于該類產品的規(guī)則與適用于其他產品的規(guī)則不應有所不同?!?

筆者認為,在上述審理思路下,圖形用戶界面的專利保護會處于尷尬的境地。一旦認定圖形用戶界面所依附的產品應當用于限定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則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將大大縮小。他人哪怕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圖形用戶界面,只要載體不同,就不會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解決之道

面對這一窘境,美國的做法有較好的參考意義。與我國不同的是,美國專利法體系中有部分外觀設計這一概念。GUI保護制度和部分外觀設計制度有密切的聯(lián)系,部分外觀設計制度是GUI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制度基礎。[2]所謂部分外觀設計,顧名思義,肯定是對產品的一部分的設計。但并不是任何部分都可以,例如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對其的設計就應當認為是獨立的設計,因為這些部分和產品可以分離。[3]具體到圖形用戶界面,可以理解為,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所指向的是適用于帶有電子屏幕的電子產品上的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因此,只有圖形用戶界面本身才對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在之前一件著名的蘋果與三星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涉案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號為USD604305S,名稱為“適用于整個或部分顯示屏幕的圖形用戶界面”,從該名稱就可以看出美國對于部分設計的保護持肯定態(tài)度。下圖為該專利文件中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視圖。

根據(jù)專利文件所述,該圖形用戶界面的權利要求內容為:“該用于整個或部分電子屏幕的圖形用戶界面的裝飾性的設計內容,如圖片所示”(Claim: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portion thereof, as shown and described.)。

可以看到,圖標大體均為正方形,只是在4個角的位置處理成圓弧,這一細節(jié)設計和iPhone手機整體外觀上4個角的“圓角矩形”特點相呼應。從該專利可以看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中只有圖形用戶界面,并沒有涉及搭載該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iPhone手機,這是因為美國是保護部分外觀設計的,因而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保護圖形用戶界面。

在圖片中,不僅完全沒有出現(xiàn)圖形用戶界面的載體,整個界面的邊界也用虛線表示,說明其圍成的形狀并不是該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權利要求的范圍(The broken line showing of a display screen in both views forms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這使得專利權的范圍上就大大擴大了。

筆者認為,如上述美國案件,美國目前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處理方式具有較大的優(yōu)勢。采用該方式,專利權人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其最想保護的圖形用戶界面,而不必受限于該圖形用戶界面所搭載的產品。誠如我國本案中,如果在前期申請專利的時候也能以圖形用戶界面為主題,則后續(xù)訴訟中在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就不必考慮“電腦”,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綜上,筆者認為,在我國專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對于像圖形用戶界面這類部分外觀設計而言,未來在司法程序中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

注釋:

[1](2016)京73民初276號民事判決書。

[2]吳溯、陳曉、秦鋒:《美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和圖形用戶界面保護制度的發(fā)展及啟示》,載《電子知識產權》2014年第9期。

[3]劉桂榮:《關于部分外觀設計保護的探討》,載《中國知識產權》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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