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艷 合伙人、資深專利代理人、總經(jīng)理助理、英德機械外觀部經(jīng)理
日本在2011年修改專利法時,已將狹義的新穎性寬限期(下稱“寬限期”)改為廣義的寬限期,但仍是以申請日前的6個月為限。在適用上,只要首次公開符合條件,源于首次公開的再次公開并不導致寬限期的喪失。
近期,日本專利法關于寬限期的新的修訂法案已經(jīng)通過國會批準,并且此修訂法案將于2018年6月9日生效。根據(jù)該修訂法案,該寬限期將延長至12個月。
此外,該修訂法案將適用于在2017年12月9日或之后作出的公開。因此,如果申請人在2017年12月9日公開了某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外觀設計,該申請人可以針對此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外觀設計,基于此修訂法案使用12個月的寬限期,于2018年12月9日之前向日本專利局遞交發(fā)明申請、實用新型申請或外觀設計申請。對于PCT國際申請,其國際遞交日將被認定為是日本遞交日,因此,如一件PCT國際申請在其首次公開之后12個月內(nèi)遞交,亦可在日本適用此修改后的寬限期。
但是,對于在2017年12月9日之前的公開,改法之前的6個月寬限期依然適用。亦即,直至2018年6月8日,仍存在潛在的申請人從首次公開之日起在6個月之內(nèi)在日本遞交被公開的技術主題。
該制度無疑是對申請人有利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制度不管是在中國還是在日本,都僅僅是對申請人在申請日前的公開行為給予寬限,其專利申請日依然是以實際申請日為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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