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妮 專利工程師
一、引言
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最核心的部分,不僅具有技術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權利要求書是以專利申請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范圍,并在一定條件下提出一項或幾項獨立的專利權項。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質量,將影響到后續(xù)審查過程中對專利申請文件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評判,并且還決定了該專利申請所能保護的范圍,也是后續(xù)判定他人是否侵權的依據(jù)。
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是發(fā)明人技術方案的總和,但并不是對所有技術方案的簡單疊加。單從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多少來看,如果一項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其界定的保護范圍相對越?。欢绻豁棛嗬笾杏涊d的技術特征越少,其界定的保護范圍便相對越大,這也是權利要求書需要嚴格區(qū)分必要技術特征和非必要技術特征的原因之一。從權利要求書的內部聯(lián)系來看,必要技術特征可以體現(xiàn)為該技術特征與其他技術特征之間具備的必然邏輯。其中,這一必然邏輯需要通過簡潔而不冗余的文字描述進行完整且清楚地闡述。
在筆者看來,權利要求書的重要性決定了其中字句需要字斟句酌的必要性。這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數(shù)量特征的撰寫。
二、數(shù)量特征引起的爭議
在中文權利要求書中,引出一個部件時,常用的寫法并不會加數(shù)量詞,如“一個,至少一個,多個,兩個以上”等。只有在明確要求時,才會進行對應限定。
所以,常見的寫法格式為:
一種裝置,包括:部件A和部件B。
然而,在臺灣或者對應美國專利申請時,格式一般是加“一”,而不加量詞,具體的,
一裝置,包括:一部件A和一部件B。
在臺灣專利行業(yè)內,“一”不理解成數(shù)量上的限定。而在美國專利中,當需要引入部件時,通常都是用不定冠詞a或者an打頭。而不定冠詞在開放式權項中,可以理解為“一個或多個”的意思。
在中國大陸的專利中,一般有某個部件的話,即使是多個部件,也至少落在有一個部件的范圍里了。但是,在實際的侵權判定中,如果僅僅從數(shù)量的角度去考慮特征等同與否,則很容易由于數(shù)量特征的限定而引起是否侵權的爭議。
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審理了一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50號”,該案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包括的技術特征A為“一個阻力部件”,技術特征B為“一個將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連接到阻力部件上的繩索,其中該繩索包括一個第一繩股和一個第二繩股”。
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應技術特征a為“兩個獨立的阻力部件”,對應技術特征b為“兩根獨立的繩索,第一根繩索將第一延伸臂連接到第一阻力部件上,第二根繩索將第二延伸臂連接到第二阻力部件上”。
雖然,上高院在比對相關特征考量專利權人觀點后,得出如下結論:
涉案專利的一個繩索將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與一個阻力部件連接在一起,第一延伸臂、第二延伸臂和阻力部件為一個統(tǒng)一的工作系統(tǒng),阻力部件為使用者的雙手提供相同的載荷;而被控侵權產品的每根繩索及其連接的阻力部件和延伸臂為相互獨立的兩個工作系統(tǒng),兩個阻力部件可以通過加載不同的重量為使用者的雙手提供不同的載荷,因此兩者采用的技術手段不相同也非基本相同。由于被控侵權產品的每根繩索及其連接的阻力部件和延伸臂為相互獨立的兩個工作系統(tǒng),因而使得兩個延伸臂的工作互不影響,這種設計使得使用者選擇負重的自由度更大,而且若其中一個工作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也不會影響到另一個工作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因此兩者達到的技術效果不相同亦非基本相同。綜上,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a、b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對應技術特征A、B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為便于理解,此處對相關特征比對做一定程度的簡化)
但是,在審理過程中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認為:
1、權利要求1為一開放式權利要求,根據(jù)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包含技術特征A、B,即包含一個阻力部件、一個繩索,則應當認定其與技術特征A、B構成相同。
2、參考涉案專利PCT原文中使用的不定冠詞“a”的含義應為“一個或者多個”,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技術特征A、B中“包括……一個”的技術術語應解釋為“一個或多個”。
由該案例可以得知,在進行侵權判定的特征比對時,雖然是綜合考慮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以及效果等方面是否能夠構成等同來判定,但是也會由于數(shù)量特征方面的撰寫和理解引起爭議,為專利權人帶來困擾和損失。
三、數(shù)量特征的撰寫
因此,在權利要求書的撰寫過程中,對數(shù)量特征撰寫進行思考和總結顯得十分必要。通過以下案例可以從數(shù)量特征的角度對權利要求書的清楚與否進行說明。
其中,技術交底書中記載有:提取banner圖的五個結構化特征,并對所有結構化特征進行one-hot編碼之后,將編碼映射到嵌入式特征,每一個嵌入式特征和其他特征進行交叉內積,然后和一維特征進行合并……
在閱讀技術交底書之后,首次撰寫的權利要求書的對應部分如下:
獲取候選排版方案,并提取所述候選排版方案的多個結構化特征;
對所述多個結構化特征進行編碼,得到所述候選排版方案的嵌入式特征;
對所述嵌入式特征進行特征交叉處理,得到交叉特征……
但在后續(xù)撰寫說明書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當在結構化特征之前加“多個”,很容易產生進行編碼處理、特征交叉處理和特征合并處理得到的特征均為“一個”的理解,但是交底書對應部分的圖示中恰好顯示以上處理的特征均為“多個”。
因此,對原權利要求書做出修改如下:
獲取候選排版方案,并提取與所述候選排版方案的組成結構對應的多個編碼特征;
對所述多個編碼特征進行映射處理,得到所述候選排版方案的多個嵌入式特征;
對所述多個嵌入式特征進行特征交叉處理,得到多個交叉特征……
在權利要求書的慣性撰寫中,無需強調技術特征的對應數(shù)量,一般認為是一個。因此,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個技術特征中增加數(shù)量特征的限定時,可以對其增加的必要性進行思考,也對于與其相關的技術特征可以從技術交底書中的對應部分進行進一步的確定。
舉例而言,當技術交底書中的文字部分對數(shù)量限定并不規(guī)范的時候,可以從技術交底書中的圖示確定其數(shù)量,也可以通過與發(fā)明人溝通或者檢索相關背景技術進行核實,避免在強調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的情況下,產生其他技術特征在數(shù)量上的誤解。
這也提醒了代理人在常規(guī)的案件撰寫過程中,不要以固有思維生搬硬套,應針對每個個案進行分析和求證,以確保專利撰寫的準確性和可實施性。
四、總結
通過以上案例的分析可知,雖然對數(shù)量特征的限定并不是必要的,但是在技術方案的撰寫有此需求時,還需要對數(shù)量特征的添加多加思索,避免產生歧義,也保證專利申請文件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