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曉穎 律師、專利代理人
當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以及商標使用在同一特定商品上時,其均可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彼此相互關聯(lián)卻又互相獨立。
在法律保護上,雖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商標通過商標法進行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常常沒有如此涇渭分明,兩者往往相互關聯(lián),尤其是在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時,商標常不可避免地被牽扯入內(nèi)。
一、商品知名度與商標知名度
在實踐中,原告在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時,常會提交系爭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的知名度證據(jù)來證明系爭商品知名度。被告也常會以系爭產(chǎn)品上標注了自身知名商標作為抗辯。對此筆者認為:
1、商標知名度不等同于商品知名度
首先應明確一點,商標知名并不代表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知名。在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時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該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jù),尤其是當該商標還使用在除系爭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時。
商標的知名度證據(jù)應起到證明商品知名度的輔助作用。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訴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案號:2011民申字第623號)中法院認定“證明一種商品構成知名商品,當然應該提交能夠證明該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jù)?!m然不能將企業(yè)、品牌的知名度當然等同于具體商品知名度,但是在判斷具體商品的知名度時,企業(yè)、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成為考量因素?!?
2、不能因為被告商標知名而排除混淆
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中,論證被告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是否會與原告造成混淆時,不能因為被告商標知名而排除混淆。
在伊利訴蒙牛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案號:2017京73民終203號)中,被告蒙牛公司辯稱其享有“蒙?!薄ⅰ拔磥硇恰鄙虡耸邱Y名商標,其在涉案產(chǎn)品的包裝、裝潢上都進行了商標標注,商標的高知名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很低。
然而法院認為雖然蒙牛公司在其商品上標注了“蒙?!?、“未來星”、“妙妙”商標,但其標注位置或在消費者不太注意、易被遮擋的側面,或采用感覺相似的字體和顏色,或字體很小,這種商標標注行為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輕易地區(qū)分商品來源, 難以讓相關公眾抵消相關包裝、裝潢所帶來的混淆,不能因為蒙牛公司標注了商標就否認二者的包裝、裝潢在整體上的相似性。
因此,商標知名并不一定能排除混淆,還需要綜合考察商標的標注方式等因素。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歸屬與商標的歸屬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歸屬隨著王老吉紅罐案(案號: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而被廣泛爭論,該案中廣藥為王老吉商標權人,加多寶為涉案包裝裝潢設計人以及涉案產(chǎn)品經(jīng)營人,一審法院認為王老吉紅罐的特有包裝裝潢中因具有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個字,而這三個字既是商品名稱也是商標,而系爭商品的知名度來源于“王老吉”三個字,因此商標與包裝裝潢已經(jīng)融為一體,不可分離,包裝裝潢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而單獨存在,從而包裝裝潢同樣被歸屬于商標權人。
對此,筆者有不同的觀點。
首先,筆者認為對于商品知名性要求的本質(zhì)在于,在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除一些特殊情況外,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一般會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證明商品知名度的本質(zhì)在于為了說明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時,其本身已經(jīng)使相關公眾輕易地區(qū)分商品來源。因此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有獨自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其與商標是互相獨立的。
其次,對于包裝裝潢的歸屬,筆者認為應是系爭商品的經(jīng)營者。
在伊利訴蒙牛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案號:2017京73民終203號)中,法院在認定包裝裝潢歸屬時認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作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一項應受保護的民事權益,其應當受到保護的原因在于使用該包裝、裝潢的商品在中國境內(nèi)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上述市場知名度系因相關商品的經(jīng)營者通過大量使用所獲得,這也是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的原因。故而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這一民事權益理應歸屬為這一商品獲得相關知名度的主體,即該商品的經(jīng)營者所有。法院進一步認為商品的經(jīng)營者系指從事商品經(jīng)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主體,其中商品經(jīng)營的范圍包括相關商品生產(chǎn)的生產(chǎn)、銷售、宣傳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商品的經(jīng)營者應當依據(jù)其生產(chǎn)、銷售、宣傳等環(huán)節(jié)由哪一主體掌控而判斷。
日本對于知名商品包裝裝潢認定時采用“貢獻原則”,即誰對包裝裝潢知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誰對包裝的知名度貢獻大,誰即為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權利人。
因此在認定系爭商品的經(jīng)營者時,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考慮對該包裝裝潢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作用所付出的貢獻度。
綜上所述,雖然在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時不可避免地與會商標發(fā)生聯(lián)系,然而兩者仍然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各自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不能混為一談。